精选买卖合同九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买卖合同 篇1买受人(简称甲方)_________
出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肉菜粮放心工程”,加快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蔬菜生产的产业化进程,大力推广无公害蔬菜经营,实现无公害蔬菜的定点销售,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定,特签订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
第一条乙方供应的蔬菜名称、品种、总数量、及分批交(提)货的数量、时间: 蔬菜 名称品种产地商标计量 单位总数量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____月____日数量____月____日数量____月____日数量____月____日数量 (如此表空格不够,可另附纸)
1、乙方供应的蔬菜应符合无公害蔬菜的国家标准或____省地方标准;
2、价格按交(提)货日同品种蔬菜市场价格上浮______%执行。
第二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
第三条检验方式及标准:按照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甲方所在市场开办单位或法定检测机构现场取样,依照_________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条结算方式(在下列方式后的括号内打adc;)
1、以交(提)货日市场提供的该蔬菜品种单价上浮后,每批交(提)货后的当日或____日内结算并支付菜款()
2、以交(提)货日市场提供的该蔬菜品种单价上浮后,在最后一批交(提)货后的当日或____日内进行各批累计结算并支付菜款()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市场内设立的无公害蔬菜销售区销售,并设立和标明无公害蔬菜产品标志(产品注明产地或生产菜农姓名),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购买;
2、甲方对乙方供应的蔬菜必须按
第三条的约定及时委托检验。验收合格后,不得任意压低价格或拒收;
3、甲方对乙方供应的蔬菜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本合同
第四条的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菜款;
4、对乙方交售的不合格的蔬菜,有权拒收,但必须出具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农业标准化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出售合格的蔬菜;
2、生产过程中要接受市(县)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部门或蔬菜专业指导所的技术指导,推广优良品种,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得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生产出售的蔬菜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的范围内,符合国家标准或____省地方标准;
3、按照约定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将无公害蔬菜供应给甲方;
4、乙方应对生产的无公害蔬菜的质量负全责,对经市场抽检不合格的蔬菜,要自行退出市场,予以销毁,不得再流入其它市场销售。
第七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收购或故意压低价格、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向乙方偿付该批菜款______%的违约金。甲方不按本合同
第四条的约定结算或不按约定支付菜款的,乙方有权拒卖,甲方应向乙方偿付该批菜款______%的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交售或部分交售的,应向甲方偿付欠交蔬菜价款总额_____%的违约金。在未完成合同数量前,擅自出售的,每出售一百斤,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均不以违约论,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送交市场主办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摊位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购买二手房,因为不慎勾错了付款方式,新业主与旧业主在房管所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可能出现“房款已付清”字样。在《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没有取消之前,这样也无妨,但以后,凭这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贷不到公积金。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受影响的仅仅是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开始就直接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剩余房款的人群。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两家担保公司获悉,凡是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的人群将不受影响,因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担保公司使用的是银行与买家签订的信贷合同,而不是在房管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按《房地产买卖合同》审核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日前发出通知,今后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职 ……此处隐藏10116个字……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4.1 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4.2 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则】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则。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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